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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自考考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

来源: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自考科 日期:2007-4-17

 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,符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条件的,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规定,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具体要求如下:

  一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(节假日除外)申请办理学士学位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二、向社会开考的各专业考生直接到市教育考试院自考科办理,委托开考的各专业考生到部门指定的信息采集点办理。

  三、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纪录的不予受理。

  四、申请学士学位程序:

  (1)考生依照各专业《主干课程表》进行自查,主干课平均成绩65分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。

  (2)学位外语合格证需在有效期内(自取得证书之日起4年内有效)。

  (3)到会计室交费(100元/人)。

  (4)到学位申请办理处出示交费收据,领取《学位申请表》及档案袋。

  (5)《学位申请表》填写完毕,加盖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交回。同时一并交回《学位外语合格证书》原件、《本科毕业证书》复印件、《本科毕业生鉴定表》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一张。

  (6)英语专业毕业生上交《毕业论文》原件及成绩单原件。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上交《综合考核》单科合格证原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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